杭州酒局事件涉及人物曝光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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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酒局事件的热议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近日,杭州市官方的调查小组发布了通报,确认两名犯罪嫌疑人:赵海峰(男性,高管)和郁廷栋(男性,滨江区公职人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并不想深入探讨案情本身,而是关注通报的表述。对于这起事件的两位嫌疑人的姓名中,使用“某”字是极不妥当的,涉及的单位名称也不应如此模糊,形容为“某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是不够准确的。事实上,媒体已经明确指出了这两个人及其单位,而官方的模糊处理显得多余。比如,公职人员郁某栋实际上是郁廷栋,他担任着滨江区副区长,而赵某峰则确实是招商蛇口浙江公司的总经理。值得一提的是,赵海峰还曾获得高考状元的荣誉,毕业于清华大学。

副区长郁廷栋的职务显示出其重要性,称其为“公职人员”实在过于宽泛;如果他只是普通的科员,那么用这一称谓也许合适。我对这种通报方式持有一种偏见:对于负面舆情的通报,公众人士可以模糊处理,而对此类公职人员则应明确姓名实况,因为他们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并且是由纳税人资助。只用“某”字使公众无法准确识别所涉公职人员,尤其是当有同名或相似姓名的情况时,可能会导致无辜者的误会。

杭州官方在提到郁某栋时,仅称其为滨江区的公职人员,这样的表述既模糊又含糊,实在不专业,也可能让其他同名同姓的公职人员受到不必要的疑心。通报的目的应是让大众清晰明了,而非让人去猜测是谁。

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仅限于杭州,其他地区也常常出现类似情况。在西北大学,通报贾浅浅论文抄袭被撤销副教授职务时,竟然也使用了“贾某某”的称谓,仅用了姓而没有名字。贾浅浅本身是公职人员,并领着财政工资,通报上却只留下了姓氏。同样,中国人民大学在通报蒋方舟论文抄袭撤销硕士学位时,也只用了“蒋某舟”的方式,甚至连导师的信息也模糊不清。这种种做法与“零容忍”的立场完全相悖,似乎是在变相保护这些违规者。

我有种感觉,在对待普通民众和公众人物之间,社会舆论存在双重标准。对于普通人来说,可以使用“某”字来掩盖他们的身份,而对于公众人物和名人,应该尽量实名曝光。显然,公众人物在享受光环的同时,便应承受相应的舆论监督。蒋方舟正是这样的例子。

我不禁想,是否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在公布公职人员的负面舆情时必须实名。我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发现2015年实施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试行)》中,第五条明确要求通报内容应包括违纪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等。虽然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中央政府的机关,但从“党内监督条例”中也可以看出,一些违反八项规定或其他严重失职的党员应该被明确点名。而经查,郁廷栋作为滨江区副区长是党员身份,至于赵海峰是否也是党员,尚不明确。

在这起杭州的酒局事件中,我反复提到的“某”字真是令人困惑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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